院发(2015)8号 电子信息与通信学院关于外协加工、测试和元器件、材料采购等事项的管理暂行办法

Author:党总支Time:2015-05-13H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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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与通信学院关于外协加工、测试和元器件、材料采购等事项的管理暂行办法

  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外协加工、测试,元器件及材料采购等事项的管理,建立“负责人、经手人、保管人”三者之间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外协加工、测试和元器件、材料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设[2009]5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加工、测试及采购,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单位加工、定制零部件;仪器设备、功能部件、软件的测试与安装调试;教学与科研实(试)验活动中需要的元器件、原材料、耗材等购置。

  3. 第三条 学院确定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本院外协加工、测试和元器件、材料采购等事项的审批工作。

  4. 第四条 建立“负责人、经手人、保管人”三者之间的监督约束机制。在项目立项时,应配备保管人,并将保管人名单同项目登记表一起交院科研科登记备案,保管人在项目的存续期内履行验收及保管职责。若因工作需要更换保管人时,负责人应提前申请,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重新登记、备案。

  5. 第五条 负责人依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在经费预算许可的范围内,提出加工、测试采购需求。

  6. 第六条 经手人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外协加工、测试和元器件、材料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设[2009]5号))》实施对外采购过程。

  7. 第七条 保管人负责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负责元器件及原材料的登记入账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电子信息与通信学院购入材料直接报销验收凭证》,并承担元器件及原材料的领用、保管等责任,填写《材料领用及库存登记本》,定期对所管理的元器件及原材料领用登记、库存状况进行检查、核对,确保帐物相符

  8. 第八条 本办法由电子信息与通信学院党政办公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电子信息与通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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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5)8号 附件:华中科技大学购入材料直接报销验收凭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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